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142号
洪颖: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11142号原告陈泳华诉被告洪颖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决被继承人陈伟基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边路4号202房屋由原告继承产权(目前该房屋市值约12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因被告洪颖(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37号703房)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我院现依法向被告洪颖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起算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届满后起算15日内,现我院将本案定于2024年9月26日9时15分在本院第 18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日报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二○二四年 七 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