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602号
何靖敏: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律证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靖敏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未还代偿本息14996.55元;二、被告支付利息损失/违约金2614.74元(以14996.5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相关借款合同成立日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即年利率14.8%,暂计至2024年2月20日);三、被告支付担保费及服务费1215.2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计18826.4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4年9月26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