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7047号
杜雪先:
本院受理原告黄春红诉被告杜雪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704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杜雪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借款3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黄春红。本案受理费603.1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