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324号
济南雅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隽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济南雅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隽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5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雅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货款60632.2元,并以60632.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付利息;二、被告济南隽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0.4元、诉讼保全费692.2元,由被告济南雅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济南隽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