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309号
范志文:
原告王金光诉被告范志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结,现因被告范志文(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范志文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结果为:一、被告范志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报酬6500元给原告王金光;二、驳回原告王金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范志文负担。受理费已经由原告王金光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范志文在履行本案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王金光。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 七 月二十四 日
经办人:杨斌、冯颖怡 (电话020-83005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