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096号
李幼甫、东莞嘉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占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李幼甫、东莞嘉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李梅、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杨占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蒋世超、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幼甫、东莞嘉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57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500元;
三、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1350元;
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400元;
五、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950元;
六、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1450元;
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1350元;
八、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5元,被告李幼甫、东莞嘉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4元,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11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3元,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8元,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12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1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预缴并同意众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 七 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