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613号
廖萍(住广州市海珠区赤岗东路237号503房):
本院受理原告江永与被告李华春、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61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华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永清偿借款本金119060元及支付利息(其中截止至2023年11月23日的利息为18522元;并从2023年11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1190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2.6元,由原告江永负担受理费1070.6元,被告李华春负担受理费2972元。被告李华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直接缴纳至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8300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