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510号
张智恒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27号石牌街公共集体户):
本院受理原告刘仁波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智恒、黄喜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2510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共人民币181826.72元(暂按十级伤残计算,最终数额以伤残鉴定意见书为准)(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范围赔付。剩余费用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险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智恒、被告黄喜灵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10月12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2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
联系人:徐萍、颜姣(电话020-83005380、83005382)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