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375号
杨超:
本院受理原告周志鸿与被告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微信借款及现金借款4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间接损失费2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被告杨超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9月27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4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网上公告裁判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