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371号
廖海锋: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信捷储运部与被告廖海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管理合同》及《车辆委托服务协议》;2、被告协助原告将车牌号为粤A89283车辆过户到被告名下;3、被告缴还原告因车牌号为粤A89283车辆产生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有偿服务费用4200元;4、被告支付本案违约金1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被告廖海锋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9月25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4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网上公告裁判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