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370号
卿福文:
本院受理原告骆培高与被告卿福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修理费3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修理费利息(利息以修理费3000元为基数,月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被告卿福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9月27日10时45分,地点为本院第4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网上公告裁判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