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177号
张毅锋:
本院受理原告张嘉彬诉被告张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毅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嘉彬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借期内利息为421575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给原告张嘉彬;二、被告张毅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嘉彬赔偿律师费支出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6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毅锋负担。上述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已由原告张嘉彬预交,被告张毅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1746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缴纳至本院。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二○二四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经办人:贾岚、王屹炜 8300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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