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199号
涂国钧: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闭桂贞与被执行人涂国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05执恢658号】过程中,异议人新朋(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1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新朋(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新朋(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提出复议。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经办人:黄洋洋
电 话:020-83005505、83005507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