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贵云: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诉前调8129号原告黄佩君诉被告江贵云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因被告江贵云(住所地湖南省横山县东湖镇团山村瓦屋组10号)、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林志坚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25日下午16时15分在本院第19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本院公告栏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经办人:王芬 (电话020-83005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