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786号
吕硕文(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富泽二街9号704房):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硕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2786号] ,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2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吕硕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101.5元及逾期支付该费用的违约金(从2023年4月1日起以所欠付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101.5元为本金,每日按欠费的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本金)给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费 50元 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被告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经办人:邝荣勋(电话:020-83005599)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