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762号
叶米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叶米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汽车修理费330元;2、被告在起诉之日起以330元为本金,以LPR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9月27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15法庭A5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经办人:戴肖锋 贾东宁(020-83005414 8300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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