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658号
招柏英:
本院受理原告史少峰被告招柏英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停运损失3000元(维修期4天、立案及法律咨询2天,共计6天,500元/天);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被告招柏英(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罗家路南约三街七巷8号)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10月2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经办人:徐文慧、陈牡(020-83005727、83005495)
本院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