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657号
岑恒青:
本院受理原告连黄玲被告岑恒青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岑恒青向原告连黄玲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1月24日拖欠工资7742元;2、判令被告岑恒青向原告岑恒青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1月2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5484元;3、判令岑恒青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工资二倍15484元。
因被告岑恒青(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启明巷4号)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9月25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经办人:徐文慧、陈牡(020-83005727、83005495)
本院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