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869号
刘崇廉(男,194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紫金大街35号301房):
本院受理原告LIU PAO CHAN(刘宝婵)诉被告刘崇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1869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搬出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紫金大街35号301房,并将房屋交还给原告使用;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占有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紫金大街35号301房的占用使用费(占用租金标准按同时期同地段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计算,暂计至2024年5月15日为18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一切的诉讼费用。
因无法向被告刘崇廉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10月10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4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经办人:郭谧、于悦姗 (电话:020-83005347、8300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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