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725号
陈新亮: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大鑫美花边经营商行诉被告陈新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1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新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大鑫美花边经营商行支付货款40754元及利息(以40754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受理费10元,由被告陈新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经办人:刘婉、陈璇 83005408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