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7563号
廉英华: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7563号原告刘旭龙诉被告廉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7563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廉英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旭龙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4800元(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计至2022年6月4日止,以年利率12%计算)。本案受理费420元,由被告廉英华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经办人:刘淼、马舒妍 (电话020-830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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