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7556号
叶兆臻: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诉被告叶兆臻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7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叶兆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的电费42425.32元及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以13256.68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795.27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373.37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1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