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407号
巫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高红霞诉被告巫金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巫金龙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被告巫金龙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巫金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高红霞支付加工费9352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巫金龙负担。前述费用已由原告高红霞预交,并同意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其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〇 二 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