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926号
河北彤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路通:
原告潮漫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彤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路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潮漫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路通签订的《潮漫酒店管理合同》、《酒店管理合同补充协议(1)》于2023年12月17日解除;
二、被告河北彤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潮漫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费用520424.91元,并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
三、被告河北彤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潮漫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49615.33元;
四、被告河北彤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潮漫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可得利益损失42515.2元、律师费12500元;
五、被告王路通对本判决第二至四项所确定的被告河北彤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河北彤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路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潮漫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一切相关商标、品牌标识;
七、驳回原告潮漫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47.33元,由原告负担2335.33元,被告负担11512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二十三日
经办人:李志强(020-83005429)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