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240号
广州豪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大秀:
本院受理原告谢浪文诉被告广州豪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大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大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浪文支付购车款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谢浪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95.6元,由被告陈大秀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将其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直接向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经办人:刘婉、陈璇 83005408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