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062号
广州市海珠区靓菜生鲜食品商行、朱龙彬:
原告张凤兰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靓菜生鲜食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盈丰路113号101铺)、朱龙彬(住安微省池州市青阳县丁桥镇丁桥街道211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靓菜生鲜食品商行、朱龙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8024.69元给原告张凤兰。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迳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经办人:刘伊莎、詹舒琪(020-83005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