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73号
广州汉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宋仁杰: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象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汉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宋仁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汉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象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租金1020000元,履约保证金340000元,消防费用及取证费80400元。
二、被告广州汉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象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已包含律师费30000元)。
三、被告宋仁杰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203.4元,由原告负担3367.7元、被告负担18835.7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由原告负担758元、被告负担 4242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 二四 年 七 月 二十三日
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电话:020-8300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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