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执15853号之三
谢三香、谢泽荣、谢林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军、刘爱林与被执行人谢三香、谢泽荣、谢林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被执行人谢三香、谢泽荣、谢林发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谢三香、谢泽荣、谢林发公告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内容如下:
经执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谢三香的存款人民币83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谢泽荣的存款人民币1337.43元、扣划了被执行人谢林发的存款人民币500.33元,上述款项合共人民币2667.76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余款人民币2617.76元已作为赔偿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杨军;查封了被执行人谢三香与他人名义共同登记的位于江西省于都县葛坳乡小庄村新屋组的宅基地房屋产权份额。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