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8609号
张伟泰: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国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伟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8609号】,因被告张伟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张伟泰送达(2023)粤0105民初860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一、被告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金9515085.07元、逾期利息792143.07元,并以9515085.07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21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二、被告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0元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三、被告深圳国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伟泰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70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国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伟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张伟雄(020-83005627)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