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清申6号
广州天康环保清洁工程有限公司、孔刚: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子豪与被申请人广州天康环保清洁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孔刚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清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李子豪对广州天康环保清洁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经办人:戴肖锋、贾东宁(020-830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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