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261号
合肥市蜀山区亦生医疗美容门诊部: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远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亦生医疗美容门诊部、被告丁章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亦生医疗美容门诊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远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60元,并以40006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广州远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广州远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00.73元,由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亦生医疗美容门诊部承担。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亦生医疗美容门诊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经办人:戴肖锋、贾东宁(020-830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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