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531号
吴增源:
本院受理原告许林贤与被告吴增源、被告林松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增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林贤支付货款4905682元,并以4905682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许林贤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许林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045.46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吴增源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经办人:戴肖锋、贾东宁(020-830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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