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诉前调12457号
广州市江利运输有限公司、茗洲汽车服务(河北)有限公司、刘伟辉、陈文辉、李孔变: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诉前调12457号原告彭书贵诉被告李孔变、广州市江利运输有限公司、陈文辉、刘伟辉、抚州市临川亿安物流有限公司、茗洲汽车服务(河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三、四、五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920303.33元;2、判令被告六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广州市江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瀛洲路46号之一308)、茗洲汽车服务(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高邑镇南星路256号)、刘伟辉(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迷城乡东迷城村四区266号)、陈文辉(住湖北省赤壁市新店镇胜利街46号)、李孔变(住广东省阳西县上洋镇白石村委会白石村新园二巷12号)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特向被告广州市江利运输有限公司、茗洲汽车服务(河北)有限公司、刘伟辉、陈文辉、李孔变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4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经办人:黄继锋 杨彩萍 (电话 020-83005470 5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