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诉前调10913号
李光德: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诉前调10913号原告王兴强诉被告李光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275.1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李光德(住湖北省江陵县沙岗镇沙西路34号)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特向被告李光德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0日16时15分在本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经办人:黄继锋 杨彩萍 (电话 020-83005470 5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