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575号
林伟、林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方思婷与被告林伟、林玲玲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2575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点如下:一、判令被告林伟向原告支付货款55769元;二、判令被告林伟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55769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45%,加计50%计算);三、判令被告林玲玲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9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7法庭A305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之后的法律文书将依法在网上公告送达。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汤志青 陈慧云 83005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