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567号
陈宏基: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车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宏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1567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点如下: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提前收取但未提供服务的车海洋洗车设备会员充值款22918.79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2918.7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10月8日9时15分在本院第7法庭A305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之后的法律文书将依法在网上公告送达。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汤志青 陈慧云 83005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