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612号
林尹佳、胡楚贤: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尹佳、胡楚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贷款本金53876.54元、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费(暂计至2024年3月14日止利息42903.87元,逾期付款滞纳费2514.65元;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费合计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2、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3、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保全保险费;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9月2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联系人:余胜男、李敏仪(电话020-8300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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