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 粤0105民初10571号
杨卫红、广州中科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隆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南洲街道办事处、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经济联合社、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三经济合作社、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五经济合作社、广州中科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湛盛、梁鉴平、林昌华第三人杨卫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10571号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或其他公告事由)。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5民初10571号民事判决(或其他公告文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三经济合作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隆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损失82135.7元;
二、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五经济合作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8644.3元;
三、被告广州中科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51950元;
四、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经济联合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51950元;
五、被告黄湛盛、梁鉴平、林昌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00780元;
六、第三人杨卫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00780元;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350元,由原告负担14250元,由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三经济合作社负担927元,由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五经济合作社210.5元,由被告广州中科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经济联合社各负担2843.75元,由第三人杨卫红负担1137.5元,由被告黄湛盛、梁鉴平、林昌华共同负担1137.5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内将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