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290号
广州市长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章生:
本院受理杨君海与广州市长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章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8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长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君海支付服务费1800元,并从2024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逾期支付服务费的赔偿金给原告;二、驳回原告杨君海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许丽群 83005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