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诉前调12794号
杜志良(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艺洲路53号803房):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诉前调12794号原告张海平诉被告杜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18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4年5月14日止,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为44275.78元);(以上请求款项暂计62275.7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现因杜志良(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艺洲路53号803房)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杜志良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2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24法庭(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月 日
经办人:邝荣勋、吴霞菲 (电话020-83005599、5600)
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