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诉前调6514号
王鹏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平与被告王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之诉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诉前调6814号】,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21000元及违约金(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暂计:1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10月15日下午14:15在本院第31法庭A604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备注:该案在诉前调解阶段编号:(2024)粤0105民诉前调6514号,本案在前述阶段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送达材料等将全部适用于此后的民初案号。
二○二四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