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500号
黄彬原:
本院受理原告王娇旸诉被告黄彬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2500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次性向原告返还11587元借款以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1587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标准计付,暂计至2024年4月7日为109.93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法律服务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10月9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31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经办人:陈美贤、招佐文 (电话:020-83005734、83005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