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490号
贾志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东路63-14号1-3-1)、王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409-30号1-6-1):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汉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一贾志强、被告二王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2490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26日租金欠款共31096.93元;2、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26日管理费欠款共2915.06元;3、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9月15日水费欠款共89.23元、电费欠款共2468.2元,合计共2557.43元;4、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2023年1月29日至2023年2月4日期间的免租优惠2530.9元;5、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金3299.99元(以每月5日为支付日,以当期全额租金的万分之五为利率,迟延日期暂计算至2023年1月31日为止);6、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941.9元;7、判定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9月26日下午16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6楼第34法庭,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O二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