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491号
张国强(广东省雷州市杨家镇张宅村352号):
本院受理原告游田诉被告张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2491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退还全部租房押金、钥匙和密码锁押金共41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0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以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算至2024年1月28日利息损失为34.5元);2、退还租房期间所有清洁费用共600元;3、赔偿误工费633元;4、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5、手写道歉信,并公开发布,形式不限于登报、小区公告、网络发布于豆瓣广场租房小组,公告时间不短于一周。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9月25日上午10时4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6楼第34法庭,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O二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