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137号
张发友: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婕诉被告广州市力美健金碧都市健身有限公司、张继国、张发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力美健金碧都市健身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婕退还18000元;
二、驳回原告黄婕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广州市力美健金碧都市健身有限公司负担。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经办人:潘宇(电话:020-83005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