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108号
惠州市三惠汽车有限公司、惠州市鑫惠汽车有限公司、河源市通惠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巴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三惠汽车有限公司、惠州市鑫惠汽车有限公司、河源市通惠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10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惠州市三惠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巴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0583.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0583.1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24年2月16日开始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惠州市鑫惠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418.6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18.6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24年2月16日开始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河源市通惠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75176.9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5176.9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23年1月16日开始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惠州市三惠汽车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被告惠州市鑫惠汽车有限公司、河源市通惠汽车有限公司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640元,由被告惠州市三惠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788元,惠州市鑫惠汽车有限公司负担68元、河源市通惠汽车有限公司1784元;被告惠州市三惠汽车有限公司对惠州市鑫惠汽车有限公司、河源市通惠汽车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经办人:施海文、王静贤 (电话020-83005370、5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