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996号
广东鑫时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园(东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鑫时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广东鑫时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设备租赁款117101元给原告中园(东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从2023年10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30日止以本金122701元;从2024年1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117101元,分别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117101元为限)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1426.5元,由被告广东鑫时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经办人:潘宇(电话:020-83005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