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430号
黄亮华: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3430号原告上海卉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亮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黄亮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卉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122191.63元及利息(以122191.63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744元,由被告黄亮华负担。被告黄亮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经办人:刘淼、马舒妍 (电话020-830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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