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555号
杨磊:
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杨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杨磊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杨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及尾款192262.24元以及违约金(截至2023年12月11日的违约金为263.75元,自202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92262.2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杨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如被告杨磊未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粤AV12N3车辆(车架号LE4AG4CB3NL027908)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