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037号
杭州睿云之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吴志豪诉被告上海天图云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时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睿云之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龙申综合发展中心6幢十七层1701室)、上海天图云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吴志豪与被告广东时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至2022年10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杭州睿云之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上海天图云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上海天图云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0元给原告吴志豪;
三、驳回原告吴志豪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天图云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上海天图云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迳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经办人:刘伊莎、詹舒琪(020-83005449)